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4年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1995年4月23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首次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首次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中明确地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国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申请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细则。
2004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一)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
1、集体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2、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保护集体商标的意义
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市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
集体商标的使用及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是,可以壮大集团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实行注册保护,授予专用权,才有利于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4、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5、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并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标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并由注册人签章。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人可取收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准许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并不得转让他人。
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二)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
1、证明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2、证明商标的特征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3、保护证明商标的意义
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
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傠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4、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5、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证明商标准用证》,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证明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由注册人签章,并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证明商标的管理。
省直部门报送信息采用量[2012年3月]
- 省水利厅(36) 省卫生厅(18)
- 省农业厅(18) 省民政厅(15)
- 省药监局(15) 省科技厅(14)
- 省国土厅(13) 省交通厅(12)
- 省审计厅(12) 省地税局(12)
- 省林业厅(11) 省人社厅(10)
- 省计生委(10) 省测绘局(10)
- 省住建厅(9) 省质监局(9)
- 省工商局(8) 省经信委(7)
- 省物价局(7) 省发改委(6)
- 省旅游局(6) 省气象局(6)
- 省教育厅(5) 省环保厅(4)
- 省公安厅(4) 省供销社(4)
- 省民宗委(3) 省司法厅(3)
- 省产权局(3) 省公务员局(2)
- 省商务厅(2) 省国资委(2)
- 省统计局(2) 省监察厅(1)
- 省外侨办(1) 省国防办(1)
- 省法制办(1) 省三峡办(1)
- 省扶贫办(1) 省地矿局(1)
- 省事务局(1) 省招标办(1)
- 省政府办公厅(1) 省文化厅(1)
- 省财政厅(1) 省体育局(1)
- 省广电局(1) 省出版局(1)
- 省粮食局(1) 省安监局(1)
- 省人防办(1) 省参事室(1)
- 省政研室(1) 省移民局(1)
- 省方志办(1) 政府采购(1)
- 省农垦局(0) 省文史馆(0)
- 省广电总台(0) 省农科院(0)
- 省社科院(0) 省监狱局(0)
- 省征兵办(0)
市州林区报送信息采用量[2012年3月]
- 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68)
- 武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59)
- 荆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46)
- 鄂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45)
- 宜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41)
-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6)
- 恩施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19)
- 黄冈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18)
- 荆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13)
- 孝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12)
- 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10)
- 天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6)
- 黄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5)
- 咸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4)
- 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
- 仙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
- 潜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0)


